自106年8月X日獲得臺中地方法院核發「所有權轉移證明書」後,歷經三次公文往來耗時三個月,於106年10月底收到來自法院的強制點交公文,文中言明於106年12月X日現場履勘,並請我協調管區2員、鎖匠前往待命。
當106年12月X日上午九點時,管區警察兩員、書法官、法官同時到達現場,因此不動產是兩幢分別被兩位不同得標人取得,因為同一日同一地點點交,另一個就是我的不動產囉,當天並未遭遇阻力,法官請我進行開鎖並入內查看動產,我請師父打開鎖頭,進入屋內,將未搬走動產拍照出來給法官大人看,法官大人說這些都是廢棄物或附著物,直接點交給我,我簽完法院及太平分局的簽名單,就實際都接收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