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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上回取得所有權狀之後,最累人的就是與原屋主討論交屋了,通常被法拍是不甘心的,所以一般人心胸很少寬廣的會平白無故的讓給你,是我也做不到,開始與對方周旋的開始。

首先法院發函給我及原屋主,本次第一次發文,要求屋主文到15日內自動搬遷主動交屋給我,我的責任為屆時陳復法院,收到公文後,我找當地里長與之溝通,對方言:屋內都是空屋,只留下一口箱子,叫我自行處理即可。

要是我真的聽他的話自行開鎖進入處理的話,到時他說箱子裡是他的動產且深具價值,我想民事訴訟就沒完沒了,還可能得賠償對方一筆錢談合解,當然我是不可能自行去處理的,對方也沒要求要多少錢,於是我就依法院程序來進行點交事宜。

第一次發文屆滿15日時,我在地院撰寫狀紙,內容約為「內置動產,請求法院排除且交屋給所有權人」。

法院第二次發文,同樣的也是要求屋主文到15日內自動搬遷主動交屋給我,我的責任為屆滿15內陳復法院。

各位看看,二份公文時間就一個月了,二份公文中間還有7日的空窗期,9月份就這樣耗完了。9月25日為第二次撰寫「交屋還地狀紙」,接下來10月,中秋、國慶連假又耗完約7日左右,終於國慶連假後,在10月16日收到第三次法院現場強點交的公文,日期為12月14日,心中石頭也暫時放下了,認命的等到實際點交吧。

第三次法院現場強點交,文中述所有權人-就是我,要準備鎖匠現場待命,另函請當地分局派警員協助交屋

以上是大約的程序過程,有人問我,如果原屋主破壞房屋該當如何,這就有一個取得時間點的問題,依據我查到的判例,當我得標時,雖然所有權狀還不是我,但已屬我的財產,若原屋主進行破壞,可提告「毀損房屋罪」。以上還是有很多細節可以解釋的,法律之所以規範不夠嚴謹,是為了讓執法者有個緩衝裁量,我的責任是導引執法者走向對我有利方向走,這是我的理解。

當然原屋主會說,所有權狀還是他的情形下,他愛怎麼破壞是他的事,這時就是你要與對方打官司,導引法官依照我查到的判例來進行對你有利的部分。

下一例就是實際點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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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01/02更正

依據地方稅務局資料,當法院發給「所有權移轉證明書」時,該不動產所有權已歸我,就算所有權狀未過名,當取得該證明書日期後,舊屋主若破壞房屋,隨即可提出告訴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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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林Si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